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建红、李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建红,李大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唐建红,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李大力,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建红、李大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诉讼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