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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学勤与伍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勤,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勤,女,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伍强,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384号李学勤与伍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伍强在2015年1月23日支付李学勤10000元,自2015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李学勤2000元至判决给付的本金付清时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本金付清时再计算,李学勤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伍强的拘留并屏蔽伍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执行和解协议。伍强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