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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丹、翟某、宁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丹,翟齐翟某,宁浦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丹,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03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富丰巷*号*栋*单元*楼*号32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翟齐翟某,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花园*栋*单元*楼*号22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宁浦宁某,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于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平安巷*号*栋*单元*楼*号附*号22岁。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绍波,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丹、翟齐翟某、宁浦宁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丹、翟齐翟某、宁浦宁某及辩护人许明荣、张绍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被告人侯丹租赁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景逸华府小区3栋2单元2楼6号开设赌场,并先后购置赌博游戏机11台,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侯丹雇请被告人翟齐翟某、宁浦宁某为管理员,每月只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从2014年5月6日至同年7月4日止,被告人侯丹开设的赌场违法所得16万余元。被告人侯丹、翟齐翟某、宁浦宁某在开设的赌场内,为了留住客人,先后容留陈佳明某甲、张先应张某某、雷亮雷某、席杰席某、陈进陈某乙等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指认、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丹以牟利为目的,购置赌博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侯丹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翟齐翟某、宁浦宁某受雇于侯丹没有参与分成和领取高额工资,可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丹开设赌场罪事实、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翟齐翟某、宁浦宁某指控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侯丹作为赌博场所的开设人员,翟齐翟某、宁浦宁某受雇作为管理人员,多次容留他人在赌博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提出宁浦宁某受雇于侯丹,在开设的赌场内需从事管理工作,但未参与分成和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侯丹一人犯数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二)、(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丹的刑期从2014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翟齐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翟齐翟某的刑期从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宁浦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宁浦宁某的刑期从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侯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建华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