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浙江宏福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双平、杜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周双平,杜国娟,嵊州市百丈飞瀑漂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937号原告:浙江宏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温泉南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徐元宵,系执行董事。被告:周双平。被告:杜国娟。被告:嵊州市百丈飞瀑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石璜镇溪口村2号。法定代表人:潘益美。原告浙江宏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双平、杜国娟、嵊州市百丈飞瀑漂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猛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