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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三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万保山与陆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保山,陆加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万保山。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加国,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保山诉被告陆加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保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保山负担。审判员 董 文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