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邵某1、邵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邵某1;邵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余某某,男,193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邵某1,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邵2,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邵某1、邵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