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陈某、陈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陈某,陈某某,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颜某某,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陈某某,组长。原告颜某某、陈某、陈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珈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能发、人民陪审员陈勇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陈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因建设保障性住房,被告土地征收,利民组成员人均得到现金补偿47463元。三原告于2005年9月15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5月,被告未按照相关政策对原告独生子女增加分配份额,仅支付了一半份额即23731.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保障性住房收益土地补偿费独生子女增加份额47463元的半分额即23731.5元和利息208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颜某某、陈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的组民;二、尹国新存折,用以证明独生子女土地补偿费在原村民组长尹国新的银行户头中,且原告还多缴纳了一万元;三、独生子女证,用以证明原告只生育了陈某,应依法享有独生子女待遇;四、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利民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四户村民的独生子女土地补偿金被存入原组长尹国新的银行户头,需49周岁才能取款;五、酃湖乡利民村民小组珠安家园征地款村民分配表,用以证明原告独生子女土地补偿金已存入尹国新的银行户头。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本院认为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颜某某、陈某某为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的村民,婚后于1989年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陈某,并于2005年9月15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2年5月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的土地被征收,其村民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47463元。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分得独生子女土地补偿款23731.5元。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陈某某作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的村民于2005年9月15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依法应该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即人民币47463元,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补足独生子女土地补偿款2373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土地赔偿款23731.5元的利息208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颜某某、陈某、陈某某人民币23731.5元;二、驳回原告颜某某、陈某、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元、财产保全费278元、合计723元,由被告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某某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珈羽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