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67-1号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陈睿,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7706元,保全费5000,共计22706元,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8853元,退回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8853元。审判员 孙 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