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张进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张进顺,陈志成,许建萍,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飞,职员。委托代理人马调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张进顺。被执行人张进顺。被执行人陈志成。被执行人许建萍。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卜进。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肖兰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张进顺、陈志成、许建萍、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009201228125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欠息217059.89元、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二、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00920122812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欠息142225.68元、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三、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00920122813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欠息84959.04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592%计算)、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592%计算)。四、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进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2幢四单元301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9)第1-2075号〕、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2幢四单元303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9)第1-2076号〕、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虹桥北路25幢〔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集用(2005)第1-1418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张进顺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D9009201000000118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395万元为限。五、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进顺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西街8-1号〔房产证号:锡房权证崇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锡国用(2010)第01007939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张进顺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44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135.57万元为限。六、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进顺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7幢一单元202室〔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申明亭巷38-3号〔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1)第101-0181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张进顺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54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420万元为限。七、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成、许建萍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西街8-2号〔房产证号:锡房权证崇安字第××、WX××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锡国用(2009)第01006544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陈志成、许建萍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D9009201100000045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金额135.57万元为限。八、被执行人张进顺对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张进顺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B90092012000002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600万元为限。九、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B90092011000000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400万元为限。十、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ZB90092012000003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45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益洗涤有限公司、浙江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许建萍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进顺名下有七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2幢四单元301室(产权证号:00194553,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395万元)、2幢四单元303室(产权证号:00194554,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395万元),玉海街道虹桥北路25幢(产权证号:00173948,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395万元)、25幢3单元701室(产权证号:00242526,抵押于稠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300万元)、25幢3单元601室(产权证号:00242527,抵押于稠州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300万元),玉海街道申明亭巷38-3号(产权证号:00215878,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420万元),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7幢一单元202室(产权证号:00215392,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420万元),被执行人陈志成名下有三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海华大厦10楼D型(产权证号:00070444,抵押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160万元)、瑞安市玉海街道龙首桥商住房组团3幢32号(产权证号:00097199,抵押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480万元)、瑞安市玉海街道龙首桥商住房组团3幢33号(产权证号:00097198,抵押于工商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480万元),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0006822,抵押于工行瑞安支行),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九村工业区(产权证号:00003710、00003873,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向无锡市崇安区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进顺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西街8-1号(产权证号:锡房权证崇安字第××,土地证号:锡国用2010第010079**号,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135.57万元),被执行人陈志成及许建萍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西街8-2号(产权证号:锡房权证崇安字第××、WX××00,土地证号:锡国用2009第010065**号,系本案抵押物,抵押金额135.57万元)上述房产本院另案均已查封,本案抵押房产已评估拍卖中,暂一时难以变现;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冻结了相关账户,存款余额尚不足以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三辆车牌号为浙C×××××凯宴牌、浙C×××××五菱牌、浙C×××××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浙江瑞金铜铝型材名下有多部车辆,被执行人陈志成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佳美牌、张金顺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浙C×××××江铃牌、浙C×××××宝马牌,上述车辆本院均予以查封,该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1-2011-202-0576),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予以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查封资料、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24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