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樊某。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