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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朱铭保。被告樊某。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