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召辉与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召辉;张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31-1号申请执行人杨召辉,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新场乡合水村2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桥汽配城4栋南13号。被执行人张向阳(身份证号码:430522196312204970),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言二铺村1组31号。申请执行人杨召辉与被执行人张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向阳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杨召辉支付货款476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932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2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4年11月4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59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83.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9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向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6865.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向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