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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山峰与郭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徐山峰与被告郭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金辉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