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山峰与郭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徐山峰与被告郭政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金辉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