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民初字第0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云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民初字第0502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云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