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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民初字第0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云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顺民初字第0502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云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新乐审判员  陈胜贵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