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宣与深圳市布易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宣,深圳市布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73号原告赵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威,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布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劲。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住所地于2014年12月4日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上沙科技园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科园路1003号软件产业基地。本院认为,本案系属公司利润分配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已于2014年12月4日由福田区变更为南山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现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鸣(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