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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田长胜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胜,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田长胜,市民。委托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胜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胜于2015年1月20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卫东名下位于菏泽市东方红大街北侧牡丹商业广场3号楼WY-21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卫东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荣晓雪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