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田长胜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胜,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田长胜,市民。委托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胜与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长胜于2015年1月20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卫东名下位于菏泽市东方红大街北侧牡丹商业广场3号楼WY-21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卫东名下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荣晓雪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