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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伍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伍*,男,汉族,2000年07月05日出生,住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被执行人刘**,女,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了申请人。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