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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黄祖坚与袁学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坚,袁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31-2号申请执行人:黄祖坚,男,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袁学发,男,住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黄祖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学发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银河香江花园G8幢1702室的房产系被执行人袁学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学发所有的位于南陵县银河香江花园G8幢1702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友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