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韩瑞乐与葛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乐,葛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韩瑞乐。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安庆,成年,系五莲县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瑞乐与被告葛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瑞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瑞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瑞乐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义江人民陪审员 白孝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