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4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