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洲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满英与张益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英,张益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满英,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张益文,男,年龄不详,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满英诉被告张益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满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满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满英负担。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