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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满英与张益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英,张益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满英,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张益文,男,年龄不详,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满英诉被告张益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满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满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满英负担。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相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