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吉伯圣与严小狗、陈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伯圣,严小狗,陈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吉伯圣被告严小狗。被告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伯圣与被告严小狗、陈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伯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伯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吉伯圣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