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世忠与尕里玛多杰申请支付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忠,尕里玛多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天民督字第5号申请人张世忠,男,藏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尕里玛多杰,男,藏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装饰合同,并进行被申请人所有的天峻县雪合勒14号楼2单元302室按合同进行装修。目前该房屋按合同进行装修完毕,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装修款人民币22000元,被申请人尕里玛多杰于2014年10月16日向申请人张世忠出具了书面欠条一份,并写明于2014年11月16日还款,但该款经申请人张世忠多次索要未果。现申请人张世忠向我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尕里玛多杰一次性给付欠款人民币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尕里玛多杰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世忠欠款人民币22000元,还应承担本案申请费1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达哇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银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