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阳法执字第1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兴胜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阳法执字第137-03号申请执行人:林兴胜,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住光山县孙铁铺镇。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龙,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贵屿镇。林兴胜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文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兴胜货款690000元及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主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龙在指定期限���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90000元及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向被执行人李文龙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李文龙在其居委会辖区内目前没有财产;另经本院依职权向辖区内金融、国土、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龙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期间,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穷尽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将执行查明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请求调查被执行人李文龙现住所的宅基地档案以及在贵屿镇辖区农业银行近六个月来的资金流动情况。经查,仍没有发现属于被执行人李文龙名下的财产,其在金融机构近期存款状况没有异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龙经查尚未发现其目前有��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汕阳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振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