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赵笑笑与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笑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理县米亚罗镇川西林业局301农场。法定代表人:胡允局,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笑笑。上诉人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4)温文商初字第3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未约定过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文成县,文成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