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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守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守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潍坊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绪宾,经理。被告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海,经理。被告张守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佳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国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守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