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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固与被告楚宣、王线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楚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楚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系楚某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楚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楚某、王某某应诉之前,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楚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