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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潘建辉与汪文飞、江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辉,汪文飞,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潘建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文飞,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江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文飞、江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汪文飞、江辉存款人民币1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