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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俊健与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俊健,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郑俊健,。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俊健与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4)厦翔劳仲第3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俊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知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90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春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