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浙江遂金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遂金特种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遂金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益民,现任董事长。申请人浙江遂金特种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5日,票据号码为31300051/28386558,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南安市侨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福瑞利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遂金特种铸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俊儒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夏冰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