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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希英、孙彦友、张世海、张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希英、孙彦友、张世海、张明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202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希英、孙彦友、张世海、张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英、孙彦友、张世海、张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希英在安丘农商行大盛支行的账户为X的存款10000元,账户为X的存款4400元;被告张明义之妻赵瑞梅账户为X的存款12000元。账户为X的存款8000元,账户为X的存款6000元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奇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