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工艺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洪(受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庆公司)诉被告顾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庆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庆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