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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安、董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安,董世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1号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88066-X。住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江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06249-2。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法定代表人江礼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吉奇,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安,男,重庆市人。被告董世福,男,汉族,重庆市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安、董世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宏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30.0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杨茂艳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李祥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