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小平申请执行周宗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周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980号申请人刘小平,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周宗兰,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刘小平申请执行(2014)涪民调确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周宗兰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