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林娣与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娣,陈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黄林娣,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志锋,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娣诉被告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林娣负担。审判员 颜少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