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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刘伟、刘峻豪与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刘峻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峻豪,男,汉族,生于2004年7月6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理人孙海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2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系刘峻豪之母。本院在执行(2013)广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伟、刘峻豪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案执行条件未成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