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戚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其与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为戚某某迁户口多次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张某某起诉要求:1、与戚某某离婚;2、婚生女戚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戚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戚某某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4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3年6月17日生育一女戚某甲,现随张某某生活。婚初其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张某某提交的结婚证1份,证明张某某、戚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张某某提交的户口簿,证明张某某、戚某某及婚生女戚某甲身份信息情况;3、双方关于婚生女戚某甲出生等情况当庭陈述。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张某某与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互敬互爱,其夫妻关系仍有修复和好的可能。张某某诉称其夫妻感情破裂,因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