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益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益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益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许映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平、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吉文锋,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健初、麦伟健,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卢新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益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潮连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潮连经济实业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本案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以申请的形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益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