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花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花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胡某某,女,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干部。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修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修利、刘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日G48版刊登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2月18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铁丝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0日双方婚生长女李甲,2003年9月17日双方又婚生次女李乙。同年双方在本组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至今未进行装修)。2005年被告李某某在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双方矛盾激化。2006年起被告不再回家,也未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双方分居生活已八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甲、李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要求对共同建造的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双方在衡南县铁丝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0月20日双方婚生长女李甲,2003年9月17日双方又婚生次女李乙,两个小孩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3年原、被告在本组建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至今未进行装修。2006年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遂外出不归,以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衡南县铁丝塘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关于原告与被告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衡南县铁丝塘镇某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本来难以避免,但被告擅自离家外出多年不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胡某某坚决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主张抚养两个小孩至独立生活,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另外,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本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胡某某要求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两个女孩李甲、李乙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三、共同财产:座落在衡南县铁丝塘镇某某村房屋一栋,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修华人民陪审员  唐修利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