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孙银平与黄墩明、黄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平,黄墩明,黄秉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孙银平。被告:黄墩明。被告:黄秉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平与被告黄墩明、黄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