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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闫志军诉孙朋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军,德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朋波,姜春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闫志军。被告:德州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张振贵,经理。被告:孙朋波。被告:姜春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