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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长春与王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某甲,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乙,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