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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与范金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范金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岩,校长。委托代理人黎汝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洋,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金海,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市。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与被告范金海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