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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吕全根与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吕全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临颍县瓦店镇瓦店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强,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全根,男,汉族,1948年8月13日出生,住临颍县。上诉人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吕全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瓦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临颍县瓦店镇中心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春香审 判 员  林晓光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