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与王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王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解放路五组解放路117号。负责人王剑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艳,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钟旸,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等。被告王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诉被告王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现已查明被告王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暂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