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叶县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叶县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靳彦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叶县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账号为27×××99,卡号为43×××99。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止至2014年7月7日,累计欠款金额已达426584.7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405205.60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计至2014年7月7日的利息为5107.54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16271.57元,从2014年7月8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申某龙卡信用卡,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订明: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被告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自被告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有权降低被告信用额度、冻结被告账户、收回、停用被告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被告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上述协议附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当中载明了建行龙卡信用卡各种收费项目及标准。原告经审查发给被告信用卡,账号为27×××99,卡号为43×××99。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截止至2014年7月7日共发生透支426584.71元(其中本金405205.60元、利息5107.54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6271.57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龙卡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某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并接受《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叶县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405205.60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计至2014年7月7日的利息为5107.54元、滞纳金及其他费用为16271.57元,从2014年7月8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订明的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99元、保全费2653元,由被告叶县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