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廖彩,威远县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