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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廖彩,威远县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四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