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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柱娃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柱娃,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柱娃,男。被执行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号。法定代表人仵德刚,系该厂厂长。王柱娃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柱娃25153.13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承担。本案执行费为27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0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