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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米小红诉于春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小红,于春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14号原告米小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北一街10号楼3单元26号。被告于春宽,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42号院2号楼36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小红诉被告于春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小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米小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