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孟德柱与李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柱,李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孟德柱,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玉忠(曾用名李玉芝),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现住宁夏青铜峡市。原告孟德柱与被告李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暂时无法确认被告地址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