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致存与钱青松、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周致存,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钱青松,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钱云,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第三人糜家辑(系钱云之妻),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钱青松、钱云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青松、钱云及糜家辑存款、收入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小华 来自: